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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享受统一医保待遇

    信息发布者:邓西明珠
    2016-12-24 15:33:50    来源:南阳日报   转载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将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看病、报销“一个标准”。

    12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医保合并后,将使用统一标准。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次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依照《办法》,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最高可以报销15万元。为了照顾儿童和多次住院的患者,《办法》规定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办法》规定,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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