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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邓西明珠
    2017-06-17 14:55:3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转载

    邓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2017〕12号)《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邓州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名额分配

    本次拟组织申报省级示范社5(其中农业类3家、林业类1家、供销类1家)。申报省级示范社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四优”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以及扶贫脱贫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条件

    1.原则上要求申报省级示范社在市级示范社(含南阳市级)中产生按照河南省示范社统一认定发布工作要求,供销社系统总社级示范社、省“五有”示范社此次参与申报供销类省级示范社。


    2.达到省《暂行办法》(附件1规定的标准。

        3.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申报程序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按照省《暂行办法》执行。

    1.自愿申报: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或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网址:http://jyzt.yzs.yn15.com/jyzt/),填报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

    2.初审推荐:农业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召开联席会议,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进行现场答辩,实地核查。按照省《暂行办法》进行综合评分,确定5名农民合作社为省级示范社推荐对象,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3、审核认定:省联席会议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省级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河南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审带材料原件。

    1.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3.2016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本社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5.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6.反映合作社产业基地照片

    7.市级示范社证明文件(供销社系统总社级示范社、省“五有”示范社证明文件)。

    联系人:关婷卉    联系电话:0377-62287378

    信箱:guanhui1013@sina.com

    2017年6月8日

         附件:

         1、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暂行办法

         2、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河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省联席会议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产品交易活动,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县(市、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全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在3个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种类齐全,流转、托管土地面积3000亩以上;用水合作组织灌溉面积达到800亩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与加工,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畜牧兽医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附件2:

             河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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